主营: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各类广告设计、制作、喷绘、写真、雕刻、吸塑灯箱、LED电子显示屏投放、车体墙体广告、亚克力吸塑字、雕刻各类广告字、各类亮化广告等广告发布与制作;承接室内、外装饰装修及设计、房屋维修、房屋吸水、环境绿化等。依法须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。)
经营模式:
地址:普安县南湖街道西街25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