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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发加计扣除

供应商:东莞市永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[查看公司详情]

所在地: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新创意产业园3栋510

价格:面议

经营模式:

联系人:张经理

产品简介

  一、 加计扣除背景:   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,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,明确研究开 发费用的加计扣除,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 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 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也是说,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,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,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,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%。   2015年10月21日,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。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,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,并决定在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,推进结构调整,助力创业创新。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,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。完善加计扣除政策,对企业起到激励作用,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多,得到的税收优惠越多,对于推动企业结构转型必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。   财税〔2015〕119号对加计扣除做出了的规定,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116号)和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70号)同时废止。
二、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。  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,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,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,或实质性改进技术、产品(服务)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。   (一)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。 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在税前摊销。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:   1.人员人工费用。 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、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。   2.直接投入费用。   (1)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动力费用。   (2)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,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,试制产品的检验费。   (3)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运行维护、调整、检验、维修等费用,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租赁费。   3.折旧费用。 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折旧费。   4.无形资产摊销。 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(包括许可证、专有技术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)的摊销费用。   5.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。   6.其他相关费用。 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,如技术图书资料费、资料翻译费、咨询费、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鉴定、评 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、注册费、代理费,差旅费、会议费等。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%。   7.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。   (二)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。   1.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。   2.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或知识等。   3.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。   4.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。   5.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。   6.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。   7.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
三、特别事项的处理   1.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,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。  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,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。  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不得加计扣除。   2.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,由合作各方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。   3.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,对技术要求高、投资数额大,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,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 一致、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,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,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,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。   4.企业为获得创新性、创意性、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,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。  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、动漫游戏软件开发,数字动漫、游戏设计制作;房屋建筑工程设计(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)、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;工业设计、多媒体设计、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、模型设计等。
四、会计核算与管理   1.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,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;同时,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,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,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。   2.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,、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,对划分不清的,不得实行加计扣除。
五、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 1.烟草制造业。   2.住宿和餐饮业。   3.批发和售业。   4.房地产业。   5.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。   6.娱乐业。   7.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。   上述行业以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(gb/4754 -2011)》为准,并随之更新。
六、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  1.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、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。   2.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、汇总额计算不的,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。   3.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,可以转请地市级(含)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,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。企业承担省部级(含)以上科研项目的,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,不再需要鉴定。   4.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,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,追溯期限长为3年。   5.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,定期开展核查,年度核查面不得于20%。
申请流程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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